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考〔2020〕4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
考试①招生面向中职毕业生职业技能测试
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9〕35号)和《关于公布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面向中职毕业生职★业技能测试考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严密实施,确保职业技能测试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5月1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面向中职毕业生
职业技能测试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9〕3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面向中职毕业生职业技能测试(以下简称职业技能测试)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测试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职业技能测试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标准∞或细则)、考生答卷(含测评表)等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职业Ψ 技能测试在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指导和考务培训,各职业技能测试主考高职院校(以下简称“主考院校”)负责具体组ㄨ织实施,包括命题、制卷、考试组织、成绩评定、成绩发⌒ 布等工作。
第四条 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职业技能测试工作→。
2.确定主考≡院校▃,部署主考院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发布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大纲。
4.发布职业技能测试考务管理办法。
5.按规定对职业技能测试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的主要职责:
1.拟定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大纲。
2.拟定职业技♂能测试考务管理办法。
3.对主考院校进行职业╱技能测试考务工作培▼训与指导。
4.按类别向主考院校分发考生数Ψ据,接收、备案主考院校报送的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5.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各科∞类的测试时间、测试地点等事项。
6.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7.按规定对职业技能测试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调查认定和处〗理。配合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处理ζ 等工作。
第六条 主考院校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职业技能测试的命题、制卷、组考、测评、登分、统分、成绩发布、成绩复查等工作。
2.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职业技能测试领导小组,根据要求制定相关类别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含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各类『场所防疫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合理设计测试工作∞流程,编印测试工作手册,报省教育◇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3.领导小组应下设考务、命题、测评、阅卷、监察、后勤、保卫、医务等若干职能小组,细︼化职责分工,实行岗位々责任制,强化疫情防控、业务、安全等◎培训,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4.制定命题人员和测评人员入闱@ 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要︽求,做好命题人员和测评⊙人员的保密工作。对命题、制卷、测评、阅卷、登分、统分核分人员实行封闭式入闱管理。
5.加强命题、考务、测评等工作人员的选聘、教育和管理。加强命题、测评、考务等人员的岗前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法律纪律的警示教育。
6.加强测试场』所的建设与↓维护,应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对测试过程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全程记录考●生测试情况。根据※当地疾病防控要求,按规定做好卫生消毒工∩作,确保测试场所安全、卫生、整洁、通风良好。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
7.加强考点周边的安全疏导与警戒,维护≡考点秩序,及时处置有关考试安全突发事件。
8.按要求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对成绩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9.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10.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测试中发生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违规考生、测试工作人员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〇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处╲理等工作。
11.做好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测试场所
第七条 主考院校要根据测试内①容和要求,以及考生数量等情况,设置若干考点、考场,以及具备防护隔离措施的特殊通道、专用隔离考场和备用№考场。科学安排考场,确保考生座位间距ㄨ合理。合理设置↑考务室、候考室、视频→监控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处、公共卫生间等场≡所,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应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笔试场所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测试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警戒卐线、警戒标识〇及出入口,测试」期间由保卫人员值守,禁止一切与测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根据当地疾病防控要ω求,对考试场所和设施设备逐一进行消毒,保证环境卫生和通风良好。同时,应配备充足的防疫设备和物资。
第九条 测试场所的关键位●置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测试期间须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实时视频监控↙并录像,全程记录考生测试情况。配备足量的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和金属探测仪等设备。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条 主考院校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职业技能测试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考务、命题、制卷、测评或评卷、监考、监察、后勤、保卫、医务等人★员。测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一条 测试工作人∏员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业务熟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其中,考务、命题、测评、评卷、监考、监察等工作人员须由正式在△编教师或干部担任。登分统分核」分、试卷保管等关键岗位决不允许交由学生或其他非在编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主考院校要根∮据测试工作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考务、命题、测评、监察等职能小组人员♀的遴选、培训、教育、管理办法,明确人员组成,细化职责分工。测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ξ 业务培训、纪律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提前对所有测试工作人员进行身体状况监测,有发热、咳嗽等身体异常情况的人员不得参与测试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期间,测试工作人员须佩戴相应标识的工作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岗位。测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与测试相◣关的证件、培训材料、测试内容、试卷(袋)等涉ω考图片或文字信息。
第十四条 测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此次测试的、发生过严重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的、以及其他不适合作为测试工作人员的,均不得参≡加测试工作。主∴考院校应向测试工作人员宣传回避制度,测试工作人员有主动报告申请回避的责任。
第五章 命题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测试的命题工作须实行全①封闭式管理,主考院校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命题的绝对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命题人员须具备测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同时还须在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高或有较大影响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命题组长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主考院》校要强化命题人员的遴选和保密工作,确∑ 保命题人员名单的绝对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测试的试题(含评分标准、计分办法等,下同)由命题组入闱后进行命制。在命〒制过程中,命题组须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1号),确保命题质量,科学合理控制试题的难↑易度和区分度。
第十八条 试▃卷须由专人负责在全封闭状态下印制。命题、审题、印制等全过程均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有关涉题人员须事先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严防内部失密或泄密,严防☆外部窃密。试卷印制完毕后,试卷底版〖和报废试卷等应当场销毁。
第十九条 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试卷的交接、运送、保管、整理等工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主考院校应制定试题◆安全保密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值班报告制度。命题开始到测试』全部结束,须安排24小时值班,若遇〗试题失密、泄密等重大事件↙,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厅,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第六章 测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测试前,主考院校要合理安排考生测试(报到)的时间、地点,随机编排考生的考场、测试组别、场次、顺序号,并连同测试要求、注意事项等信息一并⌒提前告知考生。要通过增加测试组☆别、增加测试『场次、扩大测试场所等办法】,分批分类、错时错峰进行测试,分散人流,减少聚集。
第二十二条▼ 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根据主考院校要求办理报到等相关手续,并按照主考院校规定的测试时间、地点、场次,准时参加测试,逾期〓不予补考。
第二十三条 考前1天,主考院校应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须再次检查测试工作〖中所用到的所有设备,确保测试︽期间能够全程正常使用。合理安排时间,让考生熟悉考点环境、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出入管理,严把校门︾入口关,严格按照↓当地和本校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所有考生进入校〓园(考场)一律核验@身份、检测体温并佩戴口罩。
第二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前,考务人员须认真核对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与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信息一々致,核对考生本人与其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严防替考。要对进入测评场所的考生和测评工作人员ぷ逐一进行违禁物品检查,严禁将手机、手表等设备带入测评场所。
第二十六条 主考院校要强化测评人员的遴选、培训和管理。测评人员(含现场测评人员和考后评卷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一定的测↑评工作经验,其中测评◣组长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测评前,测评组要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和各类别的特点要求,科学合理制定Ψ详细的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制定后,要进行全员培〒训并进行试评,确保评判标准统ㄨ一。测评期间,合理控制工∴作进度,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测评工作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
第二十七条 采取现场测评的类别,可设置若干测评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测评现场不得出现考生姓名、生源地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测评的材料。采取考后〖评卷的类别,评卷卐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要配足视频监控录像设备,实现全覆盖无死角〇监控、工作期间全程录像。评卷组在做好试评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双评制”。双评差值超出阈限范围的,须由评卷组集体研究、判定。
第∩二十八条 严肃测评工作纪律,测评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不得会客、不得单№独外出,不得∑ 与外部联络,不得透露与测〗试有关的内容,不得将考生测评情况外传,不得将手提包、背包等物品以及手机等具有拍照、摄像、存储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测评场所。如违反纪律规定,经监察组调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即取消其测评人员资格,并□ 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肃考风考纪,考生如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ζ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生成绩数据管理
第三十条 主考院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考生成绩数◎据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考生名单领取、登分、统分、核分、成绩报送等环节的管理。主考院校对考生成绩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完整性负责,考生查分及遗留问题的解释由主考院校负责。
第三十一◥条 登分时,须设唱分、监分、操作各1人,三者缺ω 一不可。登分和统分环节须¤多轮操作、相互验证、全面复核,防止错、漏、疑、误等问题。考生成绩须四舍五入后取整分。登分人员和复核人员均须在登分单上签名备案。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答卷上的成绩。确系差错需要更正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原因,经测评小组组长和监察小组组长签字,并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予以更正,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数据确认∮无误后,须按格式要求刻成光々盘一式贰份,密封并经测试工作组负责人和信息管理负责人签字,一份由学校存档备案、一份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报送的考生成绩数据经核对并打印成纸质版,由信息管理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测【试成绩的公布由主考院校负责。主考院校应█提供测试成绩查询平台和复查服务♀,考生成绩查询须通过考生号等信息检索进行查询,不得以公示的方式对考生成绩进行公开查询。成绩正式公布前,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查询及外传。
第三十四条 对本人测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须在测试成绩公布Ψ后两天内(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向≡主考院校提出书面申请成绩复查,只查分,不查卷(含测试过程、监控录像等)。主考院校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成绩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测试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试卷、答卷、签到表、评分表、统分表、监控录像数据等原始材⊙料,由主考院校密封▆留存备查。保存期为测试成绩发布←后1年。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主考院校要设立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开展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反应】迅速有效,确保突发(偶发)事件处∩理及时妥当。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优化考生服№务工作,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
第三十八条 测试期间,若发生突发(偶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同时要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确保测试工作安全顺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职业技能测试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测评(提供场地、选派测评人员等)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按时测ω试的,主考院校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再进行测试。其测试组织管理等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主考院校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厅。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ω 内立即停止测试,考后由省教育厅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测试无效,经省教育厅批准后,重新进行测试。其测试组织管理等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职业技能测试的疫卐情防控工作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测试。